1.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已失去原有价值的冶金、机械、化工、建筑、交通、通讯、电力、水利、油田国防等生产领域使用的金属材料、金属制品和设备。它包括以下材料:
(1)生产过程中的飞逸钢、渣钢、切割头、板边、废料、铁鳞、钢屑、铁屑和边角料。
(二)废铸钢、铸铁件、废半成品、废零件、废产品和废铁;和过时的生产设备。
(3)废铁设备、城市公共废金属设施、报废拖拉机、报废收割机、报废传动设备、报废机动车、船舶及其零部件、报废和退役的武器装备。
(4)废刀具、模具、钻头、废轴承、弹簧、不锈钢容器、有色金属切割头、下脚料、下脚料、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件、废有色金属丝、管、杆、带、废电缆电线、含金银的废液、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器件等。